辽宁省质量技术监督协会
关于印发《管理体系认证咨询价格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认证咨询机构:
为了不断推动全省认证咨询事业的健康发展,提高认证咨询服务的质量,有效遏制认证咨询低质低价竞争,规范全省认证咨询机构的行为,按照中国认证认可协会《认证机构公平竞争—管理体系认证价格暂行规定》,我们制定了《管理体系认证咨询价格暂行规定》。现将《管理体系认证咨询价格暂行规定》下发给你们,请各认证咨询机构在从事认证咨询活动时共同遵守执行。
二00八年六月十二日
管理体系认证咨询价格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了推动和促进认证咨询工作和事业的健康有序发展,不断提高认证咨询的质量和有效性,净化认证咨询市场环境,遏制低质、低价竞争,根据中国认证认可协会(以下简称“协会”)对认证及咨询行业自律公约的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适用于认证咨询机构在辽宁地区所开展的质
量、环境、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等相关认证咨询活动。
第三条 按照协会《认证机构公平竞争规范—管理体系认证价格暂行规定》和国家计委、国家技术监局《关于印发质量体系认证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和质量体系认证收费标准(试行)的通知》(计价费(1997)698号)核定的认证审核费标准,认证咨询收费的标准应为认证审核费的1.5—3倍,并考虑认证咨询组织的规模(员工人数)及其他影响认证咨询工作量的因素。
第四条 认证咨询机构从事认证咨询活动应当认真执行国家有关的价格政策,自觉遵守认证咨询费标准,不得低于最低限价,保证认证咨询服务质量和认证咨询活动的真实、有效。
第五条 质量管理体系、环境管理体系、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咨询费的最低限价(不含交通费和食宿费)为:
(一)质量管理体系认证咨询
员工人数在65人以下,最低限价为24000元;
员工人数在66—125人,最低限价为27000元;
员工人数在126—275人,最低限价为31500元;
员工人数在276—1000人,最低限价为49500元;
员工人数在1001—4000人,最低限价为67500元;
员工人数在4001—8000人,最低限价为108000元。
(二)环境管理体系认证咨询
根据认证咨询组织的环境因素复杂程序不同,分为高复杂、中等复杂和低复杂程序。
员工人数在30人以下,最低限价为33000元、30000元、19500元;
员工人数在31—100人,最低限价为49500元、39000元、30000元;
员工人数在101—500人,最低限价为72000元、57000元、43500元;
员工人数在501—2000人,最低限价为102000元、82500元、60000元;
员工人数在2001—4000人,最低限价为108000元。
(三)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咨询
根据认证咨询组织的风险程序不同,分为一级、二级、三级风险程序。
员工人数在30人以下,初审最低限价为33000元、30000元、19500元;
员工人数在31—100人,初审最低限价为49500元、39000元、30000元;
员工人数在101—500人,初审最低限价为72000元、57000元、员43500元;
员工人数在501—2000人,初审最低限价为102000元,82500元、60000元;
员工人数在2001—4000人,最低限价为108000元。
第六条 多个管理体系认证咨询费的最低限价。
两个管理体系结合进行的认证咨询费应为两个独立管理体系认证咨询费之和的75%;三个管理体系结合进行的认证咨询费应为三个独立管理单体系认证咨询费之和的65%。
第七条 认证咨询机构根据认证咨询组织的行业特点、员工素质、管理基础状况、产品复杂程序、作业场地等情况,在最低限价的基础上可适当提高认证咨询费的标准。
第八条 除质量管理体系、环境管理体系、职业健康安全管理
体系外的其它相关体系的认证咨询费,可参照执行。
第九条 辽宁省质量技术监督协会负责对各认证咨询机构执行认证咨询费的最低限价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违反最低限价的行为要向社会进行通告,并上报辽宁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第十条 本规定由辽宁省质量技术监督协会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